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刘令安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其在医药行业及公司业务运营上拥有多年经验,能为公司战略发展、未来规划和经营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条件公平、合理,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有助于公司的战略推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顾问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詹 萍 胡高云 夏劲松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