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1-03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轨道交通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可分为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及多种铝型材深加工产品、轨道车辆装备等。其中,工业铝型材是按照客户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定制化生产,产品主要为交通运输、电子电器、耐用消费品、机电电力设备等终端产品的零件与部件;建筑铝型材主要为用于组装楼宇建筑采用的门窗框、幕墙系统及室内装修材料,公司重点生产经过复杂表面处理的高档建筑铝型材产品;铝型材深加工产品是根据客户需求,将铝型材产品通过切割、CNC加工中心加工、焊接、打磨及表面处理等加工程序进一步加工成为可供客户使用的成品或半成品,轨道交通装备按客户的要求提供车头、车体大部件和整车等装备。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铝棒。在安排生产采购方面,公司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方式,根据客户订单及生产经营计划采用持续分批量的形式向供应商实施采购。公司采购模式如下:
(1)采购定价方式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公司采购铝锭主要以权威的有色金属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上海期货交易所金属铝价格等。公司采购铝棒在铝锭价格基础上,再增加部分铝棒加工费作为铝棒采购价格。
公司铝锭采购定价方式:主要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或者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铝价格等权威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进行小幅调整(一般是上浮几十元)确定铝锭采购价格。一般合同约定以付款日当日价格,或者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格(不超过一个月)结算。
公司铝棒的采购定价方式:通过向电解铝厂商采购电解铝并委托其加工为铝棒,定价方式为“电解铝价格+加工费”,其中电解铝价格参考上海长江有色金属铝现货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其它原辅材料的采购定价方式通过招标、比价、选择定点供货商等方式进行。
(2)付款结算方式
公司铝型材加工业务一般在采购前一段时间或者订单日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实际发货后,按照实际到货数量和价格结算。 2、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每年与下游客户签订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协议执行时公司将依据客户确认的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采用不同的生产方式:(1)针对通用半成品、常用产品,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过程成本,采用大批量生产方式;(2)针对不同客户对产品不同成分、不同规格的要求,公司采用多品种、小批量生产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销售采用直销(由公司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与授权经销(公司销售给经销商后由其自行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方式。其中,工业材及深加工材基本通过直销,部分建筑材也直接销售给下游大型门窗、幕墙企业,比如沈阳远大等。直销方式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渠道,能有效地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可有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实现效益最大化。部分建筑材通过经销商向零散性终端用户进行销售。经销方式有利于发挥经销商在当地的销售网络优势,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实现规模最大化。轨道交通装备通过招投标、技术交流等方式确定合作内容、技术参数、交货期限、价格、质量标准等,签约后实施。
公司与常年客户签订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以订单的形式确定每批产品的供需数量、规格、价格,并按照订单约定组织生产、发货、结算、回款,提供一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受托加工业务
受融资环境及沈阳利源项目建设的影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难以保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吉林省人民政府和辽源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2019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智晟达,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
2019年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19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纾困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智晟达向金融机构申请纾困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公司困境,公司为智晟达向金融机构申请纾困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上限额度为15亿元。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辽源城投担保事项进行置换的议案》。公司为智晟达提供的担保中,有4.9亿元由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城投”)提供反担保,公司决定在被查封资产解除查封状态后,以相应资产对辽源城投提供的反担保进行置换。
2019年3月25日,吉林银行通过智晟达总额为14亿元的授信申请,其中9.1亿元为重组贷款,4.9亿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帮助利源精制恢复生产。2019年3月29日,吉林银行将其对利源精制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成为公司的债权人。2019年6月10日,智晟达福源与公司就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自2019年6月起公司通过智晟达福源纾困全面恢复生产经营,智晟达福源的纾困模式为:(1)智晟达福源直接与客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智晟达福源面向全部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公司不再自行进行产品销售;(2)智晟达福源根据与客户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单》约定产品供货量、定价方式及交付时间,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铝锭、铝棒及合金等并指定送达至公司;(3)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订单》委托公司进行产品加工;(4)智晟达福源以预付委托加工费方式向公司提供基本运营费用;(5)加工费结算方式为:每期订单加工费=每期营业收入×90%-每期销售订单中智晟达福源支付的原材料结算总额;智晟达福源在协议期内保底收益=(智晟达福源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资金9.1亿元+智晟达福源专项用于公司运营生产的资金)×年基准利率+智晟达福源基本运营管理费,协议期内智晟达福源实际收益低于保底收益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
2020年6月10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就《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和《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续期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委托加工协议续期一年,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
2020年12月11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得到改善。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签订《关于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签订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正式解除。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2021年2月1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的议案》。 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加工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所属行业为铝型材行业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
中国是铝工业大国,铝加工产量和消费量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东北地区是我国铝加工重要产区,利源精制在东北地区是仅次于中国忠旺的铝型材供应商。东北在国家“振兴东北”等政策下积极发展轨道交通、汽车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对铝型材的需求很大并将进一步扩大,利源精制通过多年的市场深耕,对东北、华北市场具有较大的占有率。公司装备技术水平领先,具备大截面复杂型材加工能力,可为机械装备、电力设备、消费电子、交通装备等众多领域提供铝制产品。近年来公司铝型材深加工业务占比逐步提升,持续为国内外知名品牌提供产品服务,产品附加值保持较高水平。
(三)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
1、行业特有经营模式
铝型材加工方面,行业内企业产品定价普遍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决定了铝加工企业盈利相对独立于铝价波动。铝产业链主要由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铝加工制造等四部分构成,前三部份的定价均与铝现货价格直接相关,但铝加工行业通行的产品定价模式为“铝锭价格+加工费”。因此,技术装备实力、产品下游需求、行业竞争结构以及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是其盈利前景的决定性因素。
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方面,主要受轨道工程前期进度的影响,订单周期较长。一般来说,轨道车辆洽谈采购意向后,要等待甲方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设计方案、基建施工等环节后,才开始轨道车辆生产试运行,间隔时间普遍较长。
2、行业经营特征
(1)区域性特征明显
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铝型材工业基本形成了华南(广东)、华东(江浙鲁)、东北(辽宁)等三大产业集群,聚集了中国80%以上的铝型材企业,形成了巨大的集群效应。其中广东地区企业是国内铝型材行业的先行者,产品以建筑型材为主,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40%,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铝型材行业产业集群。山东、辽宁及吉林等地,相关企业起点高,且具有产业配套优势,是国内铝型材行业的后起之秀。
(2)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
工业铝型材行业下游行业众多,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及季节性。建筑铝型材受下游房地产、建筑业的周期性波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由于下游房地产、建筑业受季节性因素影响第一季度开工不足,导致建筑铝型材的生产和销售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通常第一季度的产量和销量较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方面,一定程度上受工程施工行业周期影响,上半年一般是淡季。
(四)公司的行业地位
1、公司在铝型材加工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行业的地位
公司是东北、华北地区仅次于中国忠旺的铝型材供应商。铝型材行业存在产能分布的地域性,因受运输成本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销售半径,通常的销售半径为500公里。多年来,公司在东北、华北地区这一“蓝海市场”深耕细作,最终发展成为该区域市场在生产技术水平、品种规格、市场份额方面均居前列的专业化供应商,成为国内工业铝型材与建筑铝型材两块业务平衡发展的综合供应商之一。目前,无论在挤压装备水平和技术研发水平,还是产品品质和客户质量等方面,公司都处于行业前列。
2、公司在同行上市公司中的地位
公司始终坚持“发挥比较优势、专注蓝海市场、服务领先客户、注重产品创新”的总体发展战略,凭借管理层对市场的深刻理解和民营企业高效的决策机制优势,遵循行业的发展趋势,契合下游行业的发展,持续引进先进设备,注重技术研发与创新,不断实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自2018年以来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司法诉讼等情况,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困难。2020年11月5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利源精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吉04民破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重整完成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0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是
(1)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2)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0年8月2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其发行的“H4利源债”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维持了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登记为“C”,同时维持“H4利源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自2018年以来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司法诉讼等情况,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困难。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吉林省人民政府和辽源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2019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智晟达,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6月10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就《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和《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续期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委托加工协议续期一年,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2020年12月11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得到改善。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签订《关于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签订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正式解除。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吉04民破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取得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报告期内取得债务重组收益62.46亿元。公司重整完成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重整,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收到投资人投入资金及确认重整收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6、面临退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决议通过,本集团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本集团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当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依照新准则要求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将更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202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对2020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对2020年度利润表的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