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朝阳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1.82亿元债务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的存续期限为三年。另外,公司向龙蟒佰利提供反担保,总计金额100,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事项系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融资需求,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要求经营管理层严格按照该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