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度述职报告(梁飞媛)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2020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致力于推动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20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会议 召开次数 |
17次 |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
6次 |
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反对票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亲自列席会议次数 |
梁飞媛 |
17 |
17 |
0 |
0 |
0 |
否 |
7 |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本人及相关亲属均不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持有股份或享有利益,且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接受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并与公司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
三、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时间 |
会议届次 |
独立意见内容 |
意见类型 |
2020年1月13 日 |
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八次 |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2月18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 |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2月23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 |
《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
同意 |
|
三十次会议 |
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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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1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现金交易对价和中介费用的议案》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5月29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 |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
2020年6 月15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制定<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2020年7月29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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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2020年8月28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
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同意 |
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2020年9月23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
《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0月30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
2020年11月12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
《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0年11月24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
《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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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 17 日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增加对外投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二)、发表事前认可情况:
会议届次 |
事前认可意见内容 |
意见类型 |
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会议 |
《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 |
《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 |
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 |
《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努力为公司寻求适合公司发展人选,认真履行委员会职责,对拟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管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对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参加了公司各期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内审部提交的内审报告、定期报告等;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与年度审计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及时沟通,了解、掌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核查公司年度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年报。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0年度,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外,本人还利用其他时间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等信息,同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和网络等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营动态,起到了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公司2020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报告期内,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公司也及时向本人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本人均能及时、积极提出个人意见。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0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学习了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以及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及深交所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八、其他工作
1、2020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2020年度未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3、2020年度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九、联系方式
姓名:梁飞媛
电子邮箱:
feiyuan1207@163.com
在此,谨对公司为本人工作提供的便利和协助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中小股东的信任。
2021年本人一定一如既往的勤勉尽责、加强沟通、深入学习,更好的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梁飞媛)》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梁飞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